教授偷录与多名女子发生关系视频 女方流产次月他结婚

发布时间:2024-01-06 00:00

他到底伤害了多少女性,有没有利用老师的身份侵犯他的学生?这都应该进一步查清,给大家一个交代。

文 | 极 耳

近日,武汉理工大学一教授张某石被曝隐瞒已婚身份,与女生王女士恋爱三年并哄骗流产,还曾与多人发生关系并偷拍了几个G的私密视频一事,引起了广泛关注。

1月3日,王女士接到武汉理工大学邀请,与她当面沟通对该校教授张某石的调查处理情况。而在2023年12月30日,校方已经发布通报,根据已查实的张某石所犯的错误,解除其聘用合同。

“叫兽”被解聘,令吃瓜群众拍案叫好。

哄骗女方流产后次月与他人结婚

据王女士此前发布的文章:2016年,她本科毕业后,与同校读博士的张某石恋爱。其间,王女士接到张某石前女友信息,称张某石曾与多人发生关系并偷拍了视频。

尽管有前女友的提醒,但当时王女士还处于热恋状态,“当时因为恋爱脑,觉得他改正了就好,也被他花言巧语欺骗,没有离开他。”王女士回忆,2017年年底,她怀孕后就和张某石商量结婚,她把户口本都准备好了。

然而,张某石以不想要孩子为由,带她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之后耐心照顾了她很久,还督促她考研,商量着见家长等事宜。但是,张某石始终没有落实到行动上,一会儿说要出国,一会儿说出轨另外一个女教师。始终不肯与王女士结婚。

之后,两人分分合合了一年的时间,王女士终于在2019年4月删除了张某石的联系方式并分手。

后来王女士在2023年10月份参加同学聚会时,才知道张某石实际上在她人流手术的第二个月就悄悄结婚了。

并且,2023年两人因为一次突发事件,再次联系上后,张某石还给王女士洗脑,说自己还没结婚,想一直跟她保持关系,他的目标就是要占有更多的女性。

偷拍了几个G的隐私视频

据王女士介绍,人流对她的身体造成了后遗症,因为此事,张某石还承诺按月分期给她20万元。本想与张某石就此两清,但张某石哄骗她流产后随即偷偷结婚的消息还是戳中了王女士的心,她感觉自己这么多年都被这个男人欺骗隐瞒。

为此,她在网上披露了自己的遭遇。没想到却引来了有同样遭遇的其他女生,有网友还表示此男有偷拍私密视频的习惯,“有女生给我发来了一些视频截图。据这些信息,他曾两次被发现偷拍私密视频,一共有好几个G的容量”。

其他女生与王女士的聊天记录。

王女士当即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因为涉及隐私,当时联系王女士的其他女人都拒绝了一起维权,对此,王女士表示理解,“这些女生都有了各自的新生活,不敢正大光明地参与这件事。如果没人站出来追究,他可能还会继续作恶,欺骗更多女生。更严重的是,这些隐私视频显然已经泄露到第三人手中了,不知道什么时候会产生什么后果”。

此事引发舆论关注后,2023年12月30日,武汉理工大学官网发布通报称解除其聘用合同。张某石的电话则一直无法拨通。

据王女士称,下一步将借助警方力量尽可能将张某石拍摄的隐私视频全部删除。

高校老师应当恪守师德底线

张某石的行为无疑是突破了看官们对高校教授的认知的。

笔者查阅这名张教授的履历,他曾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横向课题,还跟多家企业有着深入合作,作为一名1986年生的高校青年教师,不到40岁已经获得教授职称,本应该是一名年轻有为的才俊。

然而,衣冠楚楚之下竟是一张禽兽面容。不仅玩弄了多名女性的感情,让人家怀孕流产导致身体上的后遗症,甚至还偷拍彼此的私密视频,泄露到了第三人手中。好在,此番武汉理工大学动作迅速,第一时间跟“叫兽”划清界限。

要知道,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比学习更重要的,是做人,立德树人的关键就是教师。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师德师风从来都是一个学校最好的宣传,也是评价教师队伍最为核心的指标。

不过,据王女士的说法,张某石的目标是要占有更多的女性。笔者不禁担忧,这个目标从何而来,他到底伤害了多少女性,有没有利用老师的身份侵犯他的学生?这都应该进一步查清,给大家一个交代。

延伸阅读

女子称13岁时遭强奸后怀孕引产 报案近三年嫌疑人尚未受审

河北武安女孩小花(化名)在网络上反映称,2020年底,时年13周岁的她遭男子郭某某强奸,后怀孕引产。事发至今已近3年时间,郭某某仍未受审。

为小花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案发后武安市公安局进行了刑事立案。另有知情人士称,检察机关当时没有批捕嫌疑人郭某某,原因是郭某某当时不知小花不满14岁,郭某某后被取保候审。

6月14日,小花向澎湃新闻表示,数天前她收到武安市检察院送来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有当地政府部门人员向其透露,郭某某已被羁押。

针对小花上述说法,澎湃新闻多次联系武安市公安局及武安市检察院,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小花母亲讲述女儿被强奸后怀孕引产相关案情,图自河南商报。

女孩称13岁时遭强奸

小花称,其出生于2007年6月。她告诉澎湃新闻,她与郭某某是在社交软件上相识的。2020年11月28日,两人相识约一个月后,郭某某以帮助她找工作为由约其见面。

“当时给我打好车了让我过去,我上了车就被拉到了一个电竞酒店。”小花称,进入房间后,郭某某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他拽着我”,小花称,郭某某当时知道她的实际年龄不满14岁,她并不知道郭某某的具体年龄,“但肯定是成年的”。

小花告诉澎湃新闻,郭某某与她在一起待了近半个月时间,“从第一个电竞酒店出来之后,又去过三四个宾馆,他还把我带到过他家。”

她称,在郭某某家中,她见到了郭某某的父母、弟弟及一个男童,后来她询问得知,男童系郭某某的孩子,郭某某已离异。小花称,当时郭某某并未向家人介绍她的身份,“他家里人应该问了,但他(郭某某)没当着我的面跟他们介绍我。”

小花说,在这近半个月的时间里,她的家人一直联系不上她。那时父母确实多次联系她,但她没有接听电话,“我害怕,郭某某威胁我说要把这个事告诉我家里人。”

据顶端新闻此前报道,一份小花父母的回忆笔述显示,2020年11月28日下午,他们发现孩子丢失;2020年12月12日,他们找到小花。

小花告诉澎湃新闻,郭某某最后联系了她的姑姑,并把她送回了姑姑家。至于郭某某为何能联系到其姑姑,小花称已记不清细节。

得知怀孕后报警

小花说,回到家后的她没有告诉父母实情。直到事发半年,2021年6月,父母发现她已怀孕7个月,她才告诉父母,父母随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父母发现她已怀孕7个月后才知道真相,图为小花的父亲。

“我不知道自己怀孕了,那段时间也没再和郭某某联系过。”小花说。医院记录显示,2021年6月24日,小花腹中的孩子被引产。

为小花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当时武安市公安局进行了刑事立案。

澎湃新闻获悉,2021年12月14日,武安市检察院曾分别向小花及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母亲牛某某,发送了针对郭某某涉嫌强奸罪案的询问及到场通知书。此外,武安市检察院还向小花父母发了一份《督促监护令》。其中写道,武安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小花家庭经济一般,父母忙于工作,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忽视教育重要性,致使其过早辍学,踏入社会的洪流,结交不良朋友,容易受人引诱,没有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及恋爱观,导致行为偏差,最终耽误自己青春。武安市检察院督促小花父母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武安市检察院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还曾向小花下发了《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义务权利义务告知书》。有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后来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郭某某,理由是案发时郭某某不知道小花不满14岁,后郭某某被取保候审。

2022年6月份,武安市公安局向小花父母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经DNA鉴定,郭某某是小花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小花称,大约在2022年,郭某某母亲曾来联系她妈妈,希望小花能出具谅解书,被小花母亲拒绝,此外两方再没有过其他联系。6月14日,小花母亲表示没有留存郭某某母亲电话,未能提供给记者。

嫌疑人“已经被关起来了”

让小花一家人不解的是,事情发生至今已经近3年时间,警方也出具了证明郭某某是小花腹中胎儿生父等证据,郭某某却仍未受到审判。

小花向澎湃新闻表示,她此前曾向有关部门递交过举报信,日前也曾在网上公开反映自己的遭遇。

小花称,6月8日左右,武安市检察院人员曾上门送来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6月13日,有政府工作人员上门表示,郭某某“已经被关起来了”。

针对小花上述说法,澎湃新闻6月14日向武安市公安局及武安市检察院核实。

武安市公安局袁姓办案民警得知记者询问此事后表示要接听另一通电话,随后澎湃新闻再次向其致电、发短信,均未获回复。

同日,武安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此事需向市委宣传部咨询,了解情况后再回电。但截至发稿时,未再回应。此外,澎湃新闻多次致电武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强奸幼女案的“明知”标准

最高法2015年2月作出的《关于“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明知才构成犯罪的咨洵”问题的答复》指出,关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求明知才构成犯罪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直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奸罪,这是司法实践一贯作法。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一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明知”的认定原则标准,实际执法办案中,应根据最新的指导意见规定,充分考虑特殊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导向,合理把握认定明知的标准。

具体而言,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对实际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需要指出的是,对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