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遭景区人员借扶人名义摸胸性骚扰:他还捏了几下

发布时间:2024-01-29 00:00

1月27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在四川成都大邑县西岭雪山景区玩项目时,被景区工作人员借着扶人的名义,摸了胸部,“并且还捏了几下”。1月28日,西岭雪山景区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该事件派出所已介入。西岭派出所工作人员称,“已经调解好了。”

女子称遭景区工作人员故意摸胸 视频截图

视频中,一景区工作人员称“确实我不是有意的”。一女子说,“你当时根本都不承认这个行为,一般有这个行为,你应该当场就跟我道歉,那我不会计较啊,你这样肯定就是故意的啊。”另一人说“有捏的这个动作肯定就是故意的。”

视频评论区中,有人发评论称“在玩彩虹滑道这个项目的过程中,下去过后,工作人员借着扶人的名义,摸了我女朋友的胸部,并且捏了几下,已报警。”

1月28日,记者私信了视频发布者和评论者,截至发稿,无人回复。相关视频已下架。

西岭雪山景区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该事件派出所已介入。“这个事情当事人已经报警,警方已经介入,当时双方就去了派出所。景区肯定会配合派出所,派出所说怎么处理我们就怎么处理。”记者询问景区工作人员摸女游客胸部是有意行为还是存在误会,工作人员称“我们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不在现场。您只能去询问公安局。”

图为西岭雪山景区官网截图

随后,记者联系了西岭派出所,工作人员称,“这个事情已经处理好了,已经调解好了。”记者继续询问该事件中,景区工作人员是有意行为还是存在误会以及调解结果是何,工作人员称其是今天接班,不清楚具体内容,若要采访可联系大邑县公安局政工室。记者多次拨打大邑县公安局电话,截至发稿,无人接听。

潇湘晨报记者武华康

延伸阅读

河北老师被控摸胸猥亵6名女生一审获刑 坚称无意触碰提上诉

河北清河县一高中女生报警称,她在学校教室和会议室等处多次被班主任王某某摸胸猥亵,后王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抓。

2023年3月31日,清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令王某某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该案的被害人共6人。据被害人陈述,王某某多是借罚站之机猥亵,如扒拉被害人肩膀、胳膊,扭转被害人身体令其面壁时或者推搡被害人时趁机摸胸,“也不是反复的揉摸,就是借机摸一下。”还有两名被害人称,王某某从身后用下体短暂地顶过她们的臀部。

王某某坚称自己并未猥亵学生。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王某某称,其在教育学生、处理违纪过程中所发生的肢体接触,并未超出师生限度,个别挨到、碰到是偶发性事件。同时他称,受害人、证人之间系闺蜜、“死党”、亲友,且大多受到他多次处理,因处理次数多,处理程度重,难免生出怨气。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王某某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

多名女生称被老师摸胸猥亵

生于1992年的王某某是河北清河县一所高中的老师,从2021年6月起任该校高一2级部主任。2022年5月14日晚,王某某的一名学生徐某某(注:本文被害人姓氏均非其真实姓氏)报警称,自2021年10月份开始,她在学校教室和会议室等处被王某某多次摸胸猥亵。

2022年5月18日,警方立案侦查。5月19日,王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于6月12日被刑拘。2022年10月8日,清河县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将王某某诉至清河县法院。

审理期间,因新冠疫情,该案于2022年11月11日中止审理,于2023年2月22日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2月22日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学校高一年级教室走廊、教室后门、会议室、办公室等地,多次利用惩罚学生之机,采取摸胸等方式猥亵徐某某、聂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女学生。

判决书节录了六名被害人的陈述。这六名学生称,王某某多是借罚站之机猥亵,如扒拉被害人肩膀、胳膊,扭转被害人身体令其面壁时或者推搡被害人时趁机摸胸。还有两名被害人称,王某某从身后用下体短暂地顶过她们的臀部。有的被害人称还见过王某某猥亵其他被害人。

其中,最早报案的徐某某称,其多次被王某某猥亵,王某某实施猥亵时“也不是反复的揉摸,就是借机摸一下”。被害人黄某某称,“王某某以我们违纪为由,搜我们的身,开始时是让我们自己把兜里的东西往外掏,后来他就自己上手摸,从手往上摸我们的两条胳膊摸到肩膀处,从腰部两侧往上摸到胸下边的位置,有时也会摸到我的胸,开始时是以违纪的理由搜我们的身,后来见到我们就搜我的身。光搜我的身就搜了有十几次,摸到胸的时候也有两三次,他还以这样的方式搜过聂某某。”

被害人于某某称,“王某某没有直接接触我身体私密部位,但是每回王某某让我罚站面壁思过时,都用手抓我衣服里边肩带的位置拉起来弹一下,哪边顺手拉哪边儿……还有一次我和童某某没戴口罩,说我们扰乱社会秩序,一手抓着一个我和童某某肩膀处的衣服,将我们两个人撞到一起,我有防备抓住了领口,童某某没有防备,衣服和胸衣肩带都给扯到肩膀下边来了。”

除了被害人陈述外,包括徐某某舍友、同桌在内的三名学生证人证言称,王某某“好对女生动手动脚,有肢体接触”。徐某某的同桌李某某称,“同桌期间徐某某不止一次告诉我王某某经常摸她(但摸什么地方徐某某没跟我说),我曾见过王某某摸过她的头……王某某上课提问女生时,如果回答不上来爱摸女生的头,用手掐人家的脸。”

徐某某的姑姑证言显示,2021年10月14日晚上,他们全家在饭店吃饭时,徐某某曾告诉她在学校被老师猥亵的事情。

徐某某的姑姑说,“今年(2021年)3月份疫情期间她给我打电话说班主任要把她关进小黑屋里,也没有详细说原因就把电话挂了,前段时间她回到家里后说不想上学了,我问她时她才跟我说自从分班再次分到那名老师的班里后,老师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还变本加厉地欺负她,摸她的胸。我将以前孩子告诉我老师欺负她的事儿跟我哥哥说了,我哥哥知道后带着她来公安机关报警。”

王某某的五名同事为其出具的证明材料

王某某的五名同事和几十名学生为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拟证明没有发现猥亵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明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涉事老师称是无意触碰

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某某不认可,其辩称处理学生的时候可能会发生肢体接触,但不是故意的,其没有猥亵学生,是被害人报复。

王某某的第一次供述与辩解称,“我认为强制猥亵应该是在秘密地点儿去触碰女生的隐私部位,我处理学生时都是在公共场合,而且触碰的女生也好男生也好没有超出限度,我一般只是触碰学生的肩膀和后背。我一般是在教室、走廊、办公室,会议室处理学生时有身体接触,疫情期间也在宿舍处理学生时跟学生有身体接触。”

“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对学生有过搜身行为,我会让学生自己先把兜里的东西掏出来,有时学生会把传递的小纸条东西等藏在上衣袖子当中,我只会翻动学生的上衣袖口部位,别的地方没有动过。男生、女生都这样翻过。” 王某某称。

判决书节录的王某某第二次供述与辩解显示,他回想了以前的教学经历和管教学生的经历,在他和学生身体接触的过程中可能触碰到过学生(包括男女学生)的胸部。“但我是无意间触碰的,不是有意为之。我所说的可能会触碰到男女学生胸部的行为偶尔发生,我抓他们胳膊的时候可能偶尔会碰到他们的胸部,不是用手覆盖式的抓,可能会指尖儿或者手碰到,不是刻意为之。”

王某某称,“我记不清触碰过哪些女生的胸部了。我们班有一名叫徐某某的学生,因为跟着我的时间比较长,经常犯错,我经常处理她,2022年4月、5月之后我处理她的过程中有过几次手按到她胸上行为,但并没有揉摸等行为……”

王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某在本案中触碰女生胸部的行为,属于教育惩戒中过当行为,但不属于猥亵犯罪行为。其在主观上没有猥亵的故意,也不是为了追求刺激或者满足个人性欲而故意触碰女生胸部,是惩戒学生过程中无意触碰到。本案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处理违纪学生的地点均是教室外廊道等开放空间,这些地点平常人来人往,且大部分地点均有视频监控。被害人陈述的地点就是王某某平常处理违纪学生的地点,与其他违纪学生处理地点相同。不同于猥亵犯罪大多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的情况,王某某没有刻意躲藏,其教育学生罚站的地方多处于视频监控之下。王某某认为是按正常教育流程处理违纪学生,没有必要刻意回避。

辩护律师认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惩戒学生过程中无意间触碰到女生胸部,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以猥亵为目的故意摸女生胸部。

王某某的几十名学生为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拟证明没有发现猥亵行为

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教师身份,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以开除等理由胁迫、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交了被告人学校的五位老师、几十名学生签名的证明材料,拟证明没有发现猥亵行为,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其律师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性侵类犯罪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特征,被害人陈述是认定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本案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明确陈述了自己被猥亵及见到同学被猥亵的事实,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各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未成年人认知、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了被告人借体罚学生之机,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强制猥亵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辩称的系被害人报复的辩解意见,经查,多名被害人及其家长和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矛盾,报案及时,无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报复诬告的可能,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的虽有可能触碰到女学生的胸部,但不是有意为之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在第二次供述中明确承认按过徐某某的胸部几次,在其第三次供述中又称“是可能碰到过,不是太确定”、“胸部发育不完全特别小”,在案多名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其多次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摸胸,如果不是有意的行为,怎么能够关注到未成年女学生的胸部大小,其行为不能系无意行为,其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而其在工作中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以开除为由胁迫、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中多次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依法应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布从业禁止。

2023年3月31日,清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令王某某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王某某称,其在教育学生、处理违纪过程中所发生的肢体接触,并未超出师生限度,个别挨到、碰到是偶发性事件。

同时,王某某表示,受害人、证人之间系闺蜜、“死党”、亲友,且大多受到他多次处理,因处理次数多,处理程度重,难免生出怨气。“此次报复发生在童某某、于某某回家反省返校后,聂某某、徐某某回家反省后,一审法院却以‘无冲突,报案及时’为由,排除报复诬告,太过武断。”

王某某还表示,“对周围人形体特征的认知,是一个人基本的能力,尤其是经常有接触的人,但一审法院却以‘如果不是有意行为,怎么会关注到未成年学生的胸部大小’,以此断定故意猥亵,(系)主观推断。”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