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消费者胜诉遇执行难:苹果南京分公司成被执行人,另一分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24-03-04 00:00

原标题:315维权|消费者胜诉遇执行难:苹果南京分公司成被执行人,另一分公司被罚

2022年,南京消费者冯先生到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南京分公司)送修苹果MacBook Pro、MagSafe外接电池等故障产品,维修换货后他提出重置产品的保修期,但遭到拒绝。

冯先生遂向南京市玄武区市监局进行了投诉,但苹果南京分公司回应市监局称无法满足消费者提出的要求,且无法再作进一步协商。

冯先生送修的设备

于是,冯先生将苹果南京分公司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苹果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冯先生的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键盘、iPnone MagSafe Battery Pack开具三包凭证,并重置保修期。

苹果南京分公司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冯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判决下来了,但苹果南京分公司并未执行。

一审判决书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目前苹果南京分公司已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5⽇,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分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警告的⾏政处罚,责令限期4⽉3⽇前整改违法⾏为。

针对前述情况,3月3日,澎湃新闻致电苹果客服热线,对方一名工作人员称将发送邮件对接。截至发稿,记者暂未收到相关邮件。

消费者维修更换产品后要求重置保修期,苹果:无法满足要求

冯先生告诉澎湃新闻,2022年10月17日,他到南京艾尚天地 (“零售店”)维修2022年3月购买的苹果Magsafe外接电池。售后工程师对问题商品进行检测,确认出现问题,开具了工作授权和工作确认单,并给出解决方案,即换货维修。

10月22日,他通过苹果官网序列号查询该设备的保修日期,发现被告未按照“换货后的产品,其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按本规定重新计算”的规定变更,即有效日期应从 2022年10月17日起到2023年10月16日止,提出异议,但多次协商未果。

冯先生说,同年11月,他2020年5月购买的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下称“设备")因键盘问题,于2022年11月6日送至Apple南京艾尚天地 (“零售店”)寻求服务。维修完毕后,冯先生和店方再次就保修期更新问题发生异议。此后,他还曾到店送修AirPods Pro,因保修等问题未达成一致。

协商无果后,冯先生向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了前述情况。

冯先生发来的盖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章的文件显示,2022年11月16日,苹果南京分公司回复市监局称,消费者表示其购买于2022年3月苹果MagSafe 外接电池 (下称“配件")存在充电问题,于2022 年10月17日送至Apple南京艾尚天地 (“零售店”)检测,经确认充电功能异常后零售店当日为其进行了维修更换。消费者在维修后表示根据三包条例,要求重置该配件一年保修。经查,MagSafe外接电池并不在我国三包产品目录内。该司感激消费者对苹果产品的支持,但无法满足消费者提出的要求,且无法再作进步协商。

苹果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针对冯先生投诉的回复。

同日,苹果南分公司回复市监居称,消费者表示其购买于2020年5月的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因键盘问题,于2022年11月6日送至Apple南京艾尚天地 (“零售店”)寻求服务。经查,该设备已超出三包主要部件两年的保修期限,但符合Apple官网“适用于MacBook、MacBookAir和 MacBook Pro 的键盘服务计划”。因此,该司于2022年11月6日帮助顾客进行保外免费的键盘维修更换。消费者在维修后表示根据三包条例,要求重置更换部件的二年保修。经查,消费者的设备确已超出三包保修期限,该司已向其提供了保外的免费维修,现维修已完成。该司无法满足消费者提出的要求,且无法再作进步协商。

法院判决苹果分公司重置两产品保修期,苹果方未执行

2023年4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针对冯先生的诉求,苹果南京分公司辩称,本案涉及三台设备,从三个不同的渠道购买,购买时间也不一样,送修时间也不一样,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针对电脑,苹果南京分公司认为,根据苹果品牌电脑的保修政策,保修期间整机一年、主要部件两年。因此,电脑的整机保修期于 2021年5月9日届满,键盘的保修期于2022年5月9日届满,原告于2022年11月6日送修电脑,已经超过了三包期,故无法为其提供三包保修服务。

针对电池,苹果南京分公司认为,外接电池本身不在三包目录范围内,不存在重置保修期和开具三包证明的服务事项,原告前往门店检测后,被告已经为原告免费更换,原告未支出任何费用,原告要求重置保修期和开具新的三包证明、赔偿维修费,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针对案涉耳机,苹果南京分公司称,电子产品的待机时间与使用方式、使用习惯以及使用环境等诸多因素相关,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求更换耳机没有依据,原告要求的维修费赔偿更是没有任何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虽然被告并非案涉电脑的销售者,但结合“Genius Bar工作确认”、 “Genius Bar 工作授权”,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总结被告的合同义务如下:依据“Apple产品在中国大陆的硬件保修政策”,为案涉电脑整机提供1年保修服务,为案涉电脑主要部件提供 2年保修服务;依据“适用于 MacBook、MacBook Air和MacBook Pro 的键盘服务计划”,无论案涉电脑键盘是否超出保修期,被告均应为案涉电脑免费更换键盘;依据 “Genius Bar工作授权”通用维修条款及重要信息的承诺,为因产品本身缺陷及质量问题被更换后的主要部件重置三包有效期。 在“Genius Bar工作授权”通用维修条款及重要信息的承诺中,被告并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因产品本身缺陷及质量问题被更换后的主要部件重置三包有效期是否应在缺陷产品的保修期内提出,故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即为因产品本身缺陷及质量问题被更换后的主要部件重置三包有效期不受缺陷产品保修期的约束。

法院认为,涉电脑键盘应认定为产品本身缺陷,既然系因符合该键盘服务计划被更换,那被告应当依约为更换后的电脑键盘提供重置三包有效期的服务。

关于 iPnone MagSafe Battery Pack。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遵照 Apple 产品在中国的硬件保修政策及《中国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重新计算保修期。因案涉电池不属于 Apple 产品在中国的硬件保修政策中列明的产品,故保修期应依据《中国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确定。

法院认为,至于“Genius Bar 工作授权&工作确认”约定的“更换的零部件继续享有自设备购买之日起剩余的保修或90天保修(以较长者为准)”,明显与《中国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规定》不符,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被告应为案涉电池重置三包有效期。

关于 AirPods Pro with Wireless Charging Case,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耳机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更换新耳机的诉请,因被告已经于 2022年12月10日为原告维修了案涉耳机,原告也未再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为原告更换的新耳机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更换事由,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冯先生所有的MacBook Pro (13-inch,2019,2TBT3)笔记本电脑键盘开具三包凭证,三包保修期自2022年11月 7 日起计算至 2024年11月6日止;二、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的iPnone MagSafe Battery Pack-(序列号 DL2J6FGQ0NLJ)开具三包凭证,三包保修期自202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9日止;三、驳回原告冯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2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先生告诉澎湃新闻,虽然法院判决苹果南京分公司为mac电脑键盘需重置保修期、为⼿机配件magsafe外接电池换货重置保修期,但苹果南京分公司并未履行判决。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目前苹果南京分公司已于2024年1月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苹果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

冯先生就此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分公司投诉⾄12315。12315的回复显示,经查,其举报的情况属实,被举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重新计算保修期的⾏为,因商家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 第⼗⼆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已责令被举报单位在2024年4⽉3⽇前改正上述违法⾏为,并作出了警告的当场⾏政处罚,若逾期未改,当事人可向该局反映。

“目前苹果方面还是没有联系我解决这个事情。”冯先生说,这个事情看起来只是个案的保修,但是实际反映的是多年来苹果长期违反三包法的写照,消费者很难坚持维护一点点保修的权益,他没想过能赢这个案子,但既然赢了,他就有了坚持(维权)的原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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